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拟禁用亚硝酸盐

  本报讯(记者 武红利 高枝)日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稿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值得一提的是,因法规名称易产生歧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说,食品安全领域除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至关重要。据此,三审稿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鼓励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组建或加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评定、维权等服务,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审稿中,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信息报告和执法协助职责,不符合“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基层改革方向。三审稿将相关法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内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执法事项。

  “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应当重点加强监管。”邹维萍说。据此,三审稿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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