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针对《规定》的背景、亮点等相关情况,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顺应学校食品安全、健康中国建设的新形势
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是适应新时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重要举措。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学校用餐人数日渐增多,供餐形式更加多元,供餐品种日益丰富,学校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关注也在不断提升。
《规定》确立了学校集中用餐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总体原则,建立了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学校的主要职责,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
《规定》认真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的具体要求,从加强营养健康监测、开展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营养健康宣传教育、鼓励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等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同时也是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教、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机制的迫切需要。
2015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规定》研究吸纳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精神和具体要求,针对实践中学校在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监管不力、沟通不畅等问题,在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理念、机制、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与创新,着力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立陪餐制度是最大亮点
相关负责人表示,重视日常监管,建立陪餐制度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同时提出,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陪餐制度将有助于推动学校校领导更加重视学校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和解决问题,更好地保障学生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负责人说。
《规定》还针对学校用餐人员相对集中、学生体质较为敏感等特点,结合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对学校作出特殊要求。
根据《规定》,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此外,对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明确禁止其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同时,《规定》还对外购食品明确了具体要求。“原《规定》仅着眼于对食堂的监管,新《规定》则扩展了监管范围。”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对于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明确要求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同时,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还应当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并结合学校集中用餐和外购食品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的特点,着力建立全过程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新《规定》强化了学校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新《规定》专设一章,规范食堂加工制作全过程控制,对学校食堂设施设备配备、布局流程、从业人员管理,以及食品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等各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力求建立贯穿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供应全过程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新《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同时要求,学校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停止供餐,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等,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并做好沟通引导。
“新《规定》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作为学校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在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蔓延。”相关负责人说。
严格依法追责问责是新《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又一特点。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进一步强化学校责任,规定学校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