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张先生在某电商购买了3袋湖南卫红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禧又多生态蟹田米4KG。张先生收到大米以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注还是“QS"。生产日期是 2019年9月08日。
张先生认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国家食药总局就该《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下发了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文件。该通知明确, 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因此取消食品“QS”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二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三是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张先生认为湖南卫红米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张先生决定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