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冷冻食品储存安全

“超市冷冻柜的温度只有-9℃,不符合冷冻食品-18℃以下的储存条件。”2024年8月18日,某“益心为公”志愿者向安龙县检察院反映了这一线索。收到线索后,安龙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立即对辖区内冷冻食品、预制菜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
“经调查,大部分冷冻食品经营单位为降低经营成本,人为将冷冻储存设备设置为较低档位,导致大部分储存设备的温度仅为-10℃左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规定的冷冻食品储存环境温度应不高于-18℃要求。”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冷冻食品不符合储存要求,极易导致食品腐烂变质、脱水变形变味,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2024年9月2日,安龙县检察院向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辖区内冷冻食品、预制菜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食品储存不规范的情况进行处置,确保辖区内冷冻食品的储存设备、储存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2024年10月18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安龙县检察院称已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在全县部署开展冷冻食品储存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对辖区13家冷冻食品批发单位、5家大中型超市和1家校园食材配送单位进行了全覆盖检查,指导规范冷冻食品储存行为7家次,更换储存设备5台次,对温度异常设备内储存的食品进行下架,开展集中培训暨约谈会一次,签订《安龙县冷冻、冷藏企业储存标准告知书》12份,及时向社会公告“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反映渠道畅通,健全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2024年12月,安龙县检察院对辖区冷冻食品和预制菜经营单位进行实地回访,冷冻食品的储存设备档位均设置在较高档位,储存温度均在-18℃以下,冷冻食品储存安全隐患已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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